成立宗旨 |
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七條: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,辦理心理衛生宣導、教育訓練、諮商、轉介、轉銜服務、資源網絡聯結、自殺、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。 |
服務對象 |
◆心理創傷高危險群者 ◆有自殺傾向及行為者及其家屬 ◆有心理困擾需要協助者 ◆家暴及性侵加害者 ◆有精神疾病者 |
服務內容 |
◆民眾心理衛生問題諮詢 ◆心理創傷個案之追蹤與心理復健 ◆提供相關福利資源轉介 ◆社區心理衛生宣導活動 |
服務方式 |
◆外展式服務(家庭訪視) ◆個案管理(心理創傷高危險群者、自殺個案、精神病患等收案管理及追蹤輔導) ◆提供相關資源轉介照會 ◆衛教宣導 |